【时评】依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

时间:2020-12-18 来源:湖南教育电视台 责编:陈辞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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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运喜/文

当小陈满怀憧憬地进入西北某民办职业学院,却发现校舍是租来的,学生是哄来的,老师三天两头换,实习收费也远高于实习单位要价……“上学成了上当”,是该学院不少学生的共同感受。而这并非个案,它折射出民办职业教育普遍面临的生存之困和发展之乱。(来源:《半月谈》)

“校舍是租来的,学生是哄来的,老师三天两头换,收费不透明……”作为家长,如果听到孩子这样的抱怨,会怎么样?肯定心里不舒服吧,甚至会愤怒地找校方讨要说法。《半月谈》的这个调查,反映出当前民办职业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,既有生存之困,更有发展之乱。其实,这只是冰山一角,并非全部。事实上,民办教育问题多多,喜忧参半,乱象丛生,已经影响到了人们的教育获得感、幸福感和安全感。

笔者认为,我们在充分肯定民办教育成绩和贡献的同时,也要正视存在的问题,依法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,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,依法保障民校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,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持续、科学和谐发展,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教育的需要。

一是加强对民办教育申请创办的资质审查。无论是民办教育还是公办教育,在申请创办时,基本条件是一样的,审批时应当坚持一视同仁,平等相待。关于民办教育,必须对照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规定,从占地面积、校舍面积、教室实验室面积、宿舍面积、师资数量和质量、学生规模、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,对申请者提交的各种资料进行资质审查。凡是不符合创办条件的,一律不予审批,从源头上杜绝“皮包学校”“空壳学校”。例如,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(暂行)》规定,高等职业学校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,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。达不到这一条件的,就不能申请创办。

二是加强对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。为了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,确保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,保障民校学生的合法权益,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条件、办学水平、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。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对照高等教育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,强弱项、补短板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,配强师资,夯实基础,保证教学、实验、实践等人才培养活动的正常开展。对于办学条件极其简陋、师资严重不足、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民办学校,及时发出黄牌警告,限期整改到位。整改仍不合格的,坚决取缔停办。

三是开展民办教育人才培养水平的审核评估。教育评估是根据一定的标准,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价,为学校改进工作提高办学水平,为政府进行教育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。教育评估有合格评估、办学水平评估、选优评估、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等。对民办教育,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、高等职业教育,也要像公办教育一样,坚持“以评促建、以评促管、以评促改、评建结合、重在建设”的方针,开展教育评估。通过评估,督促民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的灵活机制,致力于办合格教育、办高水平教育,实现民办教育的高质量发展,与公办教育平等竞争、共同发展,真正形成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面旗帜。

四是给予民办教育必要的政策扶持。民办教育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要、促进教育事业繁荣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。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、全面落实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在民办学校用地审批、人才招聘条件、招生计划调整、毕业生就业创业、规费收取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和务实举措,优先考虑,优先扶持。要重视做好民办教育的指导与服务工作,对民办教育遇到的困难和问题,认真研究解决。

总之,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,它在吸收和利用社会资金办教育,满足人民多样化教育需要,弥补公办教育资源不足等方面,具有重要意义。但是,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乱象,也要给予高度重视,必须依法规范和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、管理、检查、指导,引导其健康发展、和谐发展、科学发展,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教育需要。

(作者系湖南邵阳学院教授)

责编:陈辞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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